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消債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清理之認可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1號聲請人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信用部法定代理人 吳進池 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高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第二項中關於「……相對人 田薇婷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高薇婷……」。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此規定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亦有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復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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