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1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1015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零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