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除字第九○○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八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游紅桃~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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