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70號聲請人奇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鴻 代理人 李育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6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年6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鴻運體育用品有│臺灣銀行│奇思企業│102年4月15日│541,365元│AH0000000│││限公司 郭怡君 │安南分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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