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陳正明 被告 吳祥輝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