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3號聲請人 甲童 (詳卷)聲請人兼法甲童之母(詳卷)定代理人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張素芳 律師相對人甲○○
林○○同上吳○○同上上列聲請人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聲請訴訟救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固定有明文,惟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並無準用之規定。查本件係聲請人於本院受理107年度侵訴字第000號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後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另為聲請假扣押及訴訟救助之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訴訟救助既非在上開條文準用之列,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力揚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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