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91號原告 林吳寶蓮 訴訟代理人 連建成 被告業豐環保有限公司
王沛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8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魏瑞紅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