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明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4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鋸子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明文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4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偵卷第94至95頁、本院卷第9頁)。扣案之鋸子1支,係被告所有供竊盜木頭所用之工具,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字第610號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足憑(參見107年度緩字第1174號緩起訴執行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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