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349號聲請人 吳芊慧
高譽瑄 高譽庭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被繼承人 高春長 於民國93年9月25日死亡,台端等於
民國109年8月6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法條所定之3個月期限。請於文到5日內釋明聲請人等係於何時知悉繼承開始?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為何不知悉自己配偶、父親過世?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