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 于莉 被告 陳崇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間,在其臺中市○○區○○路○○○號住處,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附掛微信暱稱「 王子默 」,與微信暱稱「蘇拉」之大陸地區女子即原告聊天、培養感情,並提供偽造之「王子默」國民身分證照片取信原告,待取得原告信任後,即要求原告與其共同投資「安信證券」,並提供「安信投資管理合約書」予原告簽署,復提供偽造之彰化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使原告誤信其亦有出資投資,再由「 羅文豪 」佯為香港地區「安信證券」人員,對原告佯以:投資定可獲利云云,致原告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106年10月31日,匯款100萬元日幣至大陸地區人民 邵波 所申請開立之中國銀行東莞分行東莞清溪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於106年11月11日,匯款
4萬3,241元人民幣至大陸地區人民 何李飛 申請開立之中國農業銀行重慶華寧廣場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於106年11月14日,匯款3萬元人民幣至大陸地區人民 曹智 申請開立之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瀋陽南塔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於106年11月16日,匯款1萬8,00
0元人民幣至上開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瀋陽南塔支行帳戶中,於106年11月20日,匯款15萬2,730元人民幣至大陸地區人民 陳海琴 申請開立之招商銀行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於106年11月20日,匯款15萬元人民幣至大陸地區人民 吳東昊 申請開立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於106年11月22日,匯款9萬3,875元人民幣至上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中,於106年11月22日,匯款7萬5,102元人民幣至上開招商銀行蕪湖分行帳戶中;原告既係受被告詐欺受有日幣100萬元及人民幣56萬2,948元之財產上損失,與被告之詐欺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要屬無疑。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幣100萬元及人民幣56萬2,9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之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5號刑事案件,其中被告被訴對原告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德鑫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