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9年度鑑字第9240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9年鑑字第9240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二四○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甲○○前經臺灣省政府以其擔任高雄縣政府建設局水利課技士任內,承辦圳地廢除等項業務涉有違法,移送本會審議在案。茲查該被付懲戒人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死亡,其所涉刑事案件,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被告已經死亡為由,判決不受理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㈥字第四五號刑事判決影本及高雄縣仁武鄉衛生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八九死亡證字第三四號)、被付懲戒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附於該刑事案卷足憑。依首開規定,自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被付懲戒人已死亡,應予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國賢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賴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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