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毒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豪上列被告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113年度聲觀字第36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6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豪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觀察勒戒之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惟事實部分將「2時12分」更正為「1時12分」;「安中路1號」更正為「安中路1段703巷9之1號」;證據部分將「申請單編號:O113X02433號」更正為「0113X02433號」。
二、本院經核卷附之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堪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屬實。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