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告 李正男 被告 樂瑞仁
林李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4,342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萬2,8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占用土地面積(0.908+10.2)平方公尺=36萬4,342元;加計5年×每年租金(2+5)萬元=35萬元;合計71萬4,3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而不成立(本院113年度南司簡調字第728號),並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