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套繪管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告 黃汶森 被告 賴八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萬8,110元(即原告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為全部),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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