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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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382號聲請人 簡來成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簡來成應提出與拋棄繼承「聲請狀」上所蓋「印鑑章」相符之「印鑑證明」(應持該「印鑑章」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後陳報到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