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946號債權人 郭世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仲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