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原告 林俊充 年籍詳卷被告 劉坤成 倪翰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法官黃震岳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