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15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陳谷庸
債務人 李太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150,000元
95年2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無
002
97,400元
9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
15%
自9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