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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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88號上訴人 張秋明 訴訟代理人 張力文 被上訴人 張春木 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274條第2項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二、兩造並應就與本件事實相關之下列待證事項,具狀陳報說明:
㈠兩造就於民國90年7月間,由系爭土地(即坐落臺中市○○
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即訴外人 張福張萬炭張合 等人所簽訂之「土地分發同意書」(參本院卷第44頁)之法律上性質為何?除土地分割合意外,是否另有其他法律上之權利義務規範存在?㈡兩造就系爭土地於105年3月30日,與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張力
文、訴外人 張龍法張倉吉張德旺張倉文張清中 等8人所簽訂之「分割方案同意書」(參本院卷第29頁)之法律上性質為何?除土地分割合意外,是否另有其他法律上之權利義務規範存在?㈢上訴人就上開「土地分發同意書」、「分割方案同意書」之
文件資料,對被上訴人所為共有權利行使,有無權利行使之抗辯事由存在?㈣兩造應敘明何以迄今未依上揭105年3月30日所簽訂之「分割
方案同意書」辦理系爭土地分割登記之原因為何?㈤倘上訴人不諳法律規定,或不明白上揭待證事項提問之意旨
,則建議可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加以協助,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及事實之釐清。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林宗成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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