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鮑全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二二六一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鮑全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8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是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鮑全才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43號裁定命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被告頸椎創傷致四肢癱瘓,經醫師評估不宜入監執行,而經法務部○○○○○○○○拒絕被告入所執行,嗣因自應執行之日起已逾3年未執行,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繼續執行,再經本院以被告前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迄今已逾3年未再查獲被告有何施用毒品之行為,亦無具體事證足認被告至今仍存有對毒品之依賴為由,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9號裁定駁回聲請,末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8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法務部○○○○○○拒絕收監評估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而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9日18時46分許,在新竹市北區延平路3段667巷13弄口為警查獲,並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2261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鑑驗書在卷可查,堪認屬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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