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呂○○(年籍資料詳卷)
號法定代理人王○慧
號法定代理人呂○燁
號訴訟代理人 宋重 和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劉為丕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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