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256、1715號、98年度執聲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8.10│96.08.16│96.08.1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撤│基隆地檢98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2417號│緩毒偵字第12號│緩毒偵字第1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621│98年度訴字第253│98年度訴字第25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1.28│98.04.09│98.04.0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621│98年度訴字第253│98年度訴字第253││││號│號│號││││││││判決├────┼────────┼────────┼────────┤││判決│││││││98.02.17│98.04.09│98.04.09│││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1256號│字第1715號│字第17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