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若法定代理人僅甲○○一人,請釋明原因。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