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42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東昇閥門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肇元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東昇閥門管件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附表編號5、9、28之票據(票號分別為AD0000000、AD0000000、AD0000000)正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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