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65,1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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