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森林法罪,罰金刑部分減為罰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貳佰伍拾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月4日犯違反森林法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1196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7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86,500元,並已確定在案。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業於96年7月8日執行完畢,併科罰金部分則執行未完畢,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併科罰金部分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
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