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0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子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