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債權人鄉城陽光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妍娟 債務人 蘇哲民 法定代理人 蘇明中 法定代理人 柯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惟查,依聲請狀內資料,債務人蘇哲民係於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且未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惟債權人僅列其父蘇哲民為其法定代理人,顯有缺漏,本院依職權查調其戶籍資料後,增列其母柯明珠為其法定代理人,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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