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耿雪香 被告 朱庭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