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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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忠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忠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4月,於民國101年2月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7年3月9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84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23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67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7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1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①至⑤、⑦案及⑥、⑧案,復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4702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年4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3月
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554131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