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5號原告永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仁宇 被告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5,
3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1,6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游智棋法官何宗霖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