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9年度易字第4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即被告於民國98年3月至4月間某日對原告公然侮辱,經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主張被告於98年7月11日涉犯公然侮辱罪,併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其訴,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洪挺梧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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