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交附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被告丙○○法定代理人 林棋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中原告乙○○○之請求及原告甲○○關於身體被侵害之請求(即所請求其中新台幣42萬元部分及該部分之利息請求)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吳為平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