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原告於97年度竹調字第275號調解事件,已繳納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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