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甲女(年籍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35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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