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須提解至本院辯論,從而原告應預繳提解費新臺幣5,830元(視實際支出,多退少補),前已函示原告應表示是否願預繳此款,久未見覆,爰依法命原告於文到10內須繳納前述提解費用,逾期不繳,本案即無從進行必要之程序,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