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6,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