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09號
原   告  黃國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欽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81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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