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09號
原 告 黃國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欽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81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