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87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詹俊宏
被 告 彭麗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
記載,應予更正為「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