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專業技術加給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告 周龍祥 被告國立宜蘭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柏青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業技術加給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玖拾壹元。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同法第77條之14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一)確認被告給付之專業技術加給新台幣(下同)75,000元為原告薪資之一部分、(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專業技術加給10,000元部分、(三)被告應刊登五大報向原告公開道歉並賠償原告名譽損害及精神損失100萬元。則上述財產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085,000元(計算式:75,000+10,000+1,000,000=1,08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請求確認或給付工資即85,000元(計算式:75,000+10,000=85,000)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得暫免徵收500元。則原告就財產上請求部分,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數額為11,291元(計算式:11,791-500=11,291)。另登報道歉部分,屬於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原告應納第一審裁判費14,291元(計算式:11,291+3,000=14,29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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