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4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順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118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順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林順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3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5、7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1年5月17日19、20時許,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在嘉義市某汽車旅館內,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混同置入玻璃球,以火燒烤使之產生煙霧加以吸食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5月18日13時57分許,林順良因另涉犯藥事法案件經發布通緝,為警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旁緝獲,經徵得其同意,於同日17時40分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順良於偵查及本院準備、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警方於上開時間採集被告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乙節,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代碼:Y111254)、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Y111254)、檢察官強制應受尿液採驗人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0年10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應依法追訴,本院自得予以論罪科刑。綜上,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供施用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以一施用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650號
判決處以有期徒刑5月、5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嘉軍簡字第2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述2案與前案殘刑1年4月17日接續執行,迄於109年8月15日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等,衡酌被告於上開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件,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本案與前案均為相同罪質施用毒品之罪,是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施以觀察、勒戒後,竟
再為本件犯行,顯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自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程度應屬較低,暨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入監前從事粗工、月薪約新臺幣2萬多元之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裁判簡化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天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振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