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小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小上字第89號上訴人 趙洋森 被上訴人 陳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陳正義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於民國00年0月出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其於上訴人提起上訴後,現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然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被上訴人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王雅婷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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