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683號債權人 施志達 上列債權人施志達因與債務人雅米麵包花園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施志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雅米麵包花園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