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趙婉馨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
趙國慶 被告 陳建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01年度交訴字第
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