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競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競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嚴競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149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8年度上訴字第26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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