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447號債權人 劉怡伶劉玫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蕉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㈢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淑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