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郭先翔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先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郭先翔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由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10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於同年月12日自行到案,經書記官交付準備程序傳票,並由被告親自簽收,以為送達,惟被告屆期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本院就其 陳明 之住居所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逃匿,拒不到案接受審判,依上開規定,應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蕭淳尹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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