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 張惠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七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秀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