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小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小字第91號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謝金樹 被告 陳郁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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