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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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72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務人 吳繹蕎 即 吳宜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叁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